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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