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张**诉被告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梅*、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奥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王*、杨*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贺**与钟**、谢**、黄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香诉被告王**、曹**、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钟**、黄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闫琴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