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李*、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周*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米**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井好强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盛**与马**、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告屈**与被告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蔡**、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