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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