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樊*甲与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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