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任某某,薛某某,马某某,邹某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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