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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赵某某等人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牛某某与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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