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温*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民法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03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借款25000元、利息4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900元,共计6835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在定边农村商**限公司西正街分理处有存款,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陈*在定边农村商**限公司的存款27000元,被执行人陈*自动履行案件款2900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下欠部分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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