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民法院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终结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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