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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3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长城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2610064101000xxxxxx),并已划拨存款72000元,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7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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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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