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师*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