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本院在审理郝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邹*诉陈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马某某与朱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赵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马*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