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当时约定被告用两个月给原告归还,并出借据一支,但被告一而拖再拖,到至今为止一分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借条一支,证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注:用于转借给冯**交房租)。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20000元是事实,但被告现在没有生活来源,要求原告给点时间,放在明年偿还。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借据一支,系原始票据,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因果关系,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2月26日被告冯某某向原告齐某某借款20000元,立有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冯某某向原告齐某某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可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故其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冯某某应承担偿还该借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齐某某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