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姬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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