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暴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某某诉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某某诉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诉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某诉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诉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