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贾某某诉薛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诉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某某诉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诉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某某诉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诉赵某某、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某某与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