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徐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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