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谷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1月14日,被告谷某某的丈夫拓森明在承揽工程建筑的筹备时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月利率为2分,约定在年内偿还,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6月借款人拓森明因车祸去世。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推拖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借据一支,证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谷某某丈夫拓**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谷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王某某提供借据一支,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谷某某放弃质证权利,因此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月14日被告谷某某丈夫拓**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拓**未向原告偿本付息。拓**于2014年6月份因故去世,原告与被告就还款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追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所持借据表明其与债务人拓森明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应认定为有效。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拓森明因故去世,被告谷某某作为其妻子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王某某请求被告谷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4日起以2%的月利率计付利息至兑现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