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某某与陈某某、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沈某某诉陈某某,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和解,原告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案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