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沈某某诉陈某某,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和解,原告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案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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