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无法找到。故原告王*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白*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与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