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某、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委托代理人王*,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1年2月1日原告在绥**银行借款380000元,款贷出后第一被告丈夫王**(已故)从中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0000元,下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借条一支,证明2011年2月1日被告王**向原告王某某借款7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某辩称,被告只听说过被告父亲给原告担保过,对于向原告借款并不清楚。

被告高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王*、王*辩称,对于借款和担保的事,被告彻底不清楚。

被告王*、王*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

三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

本院查明

对原告所举证据,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2月1日原告王某某及其丈夫陈某某向中国工**限公司绥德县支行借款人民币38万元,并由被告高某某及其丈夫王**(已故)担保,原告将款贷出后,王**遂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立有借据。借款后,王**向原告偿还2万元,下欠5万元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中国工**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由于原告王某某及其丈夫陈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向绥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判决王某某、陈某某偿还下欠借款247000元,年利率按7.68%计息。还查明,王**于2013年8月去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是民间借贷,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同时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王*、王*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被告王*、王*不应承担责任。高某某系王**之妻,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债务应由被告高某某偿还。关于原告主张利息,借据中虽未约定利息,但借据中载明是借到原告工行借款,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按原告给绥**银行还款利率计息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7.68%计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至兑现完毕止)。

二、被告王*、王*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