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4月27日被告丈夫杨*1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立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丈夫杨*1于2012年10月意外身亡。被告与杨*1系夫妻,杨*1去世后的财产由被告继承,故被告应该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但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借条一支,证明杨*1于2012年4月27日向原告杨*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

2、证人杨**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在杨*1去世后,杨*1兄弟们在谈话扬仲所欠债务时,谈到欠原告杨*某20000元。

3、证人杨*3出庭作证证言,证明证明在杨*1去世后,杨*1兄弟们在谈话扬仲所欠债务时,谈到欠原告杨*某20000元。

经庭审质证;

原告对证人杨**、杨*3出庭作证的证言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向法庭提交其否认原告所诉事实的证据和答辩材料,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即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默认,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4月27日被告丈夫杨*1(已故)向原告杨*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据一支。2012年10月,杨*1意外身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所借之款,有被告王某某的丈夫杨*1(已故)所立借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杨*1与被告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某未能举证该债务系杨*1个人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某应负偿还借款之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兑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