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胡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