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郭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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