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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张**民间借贷纠纷终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登记预立案后先行送达,3月25日正式立案并于同日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称,请求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9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借款属实,其已向原告还了2500元的利息,本金没有还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被告张**向原告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徐**现金10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偿还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提交的借条可证实被告张**向其借款的事实及金额,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抗辩其向原告已偿还2500元的利息,因被告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偿还原告徐**借款本金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27日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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