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雒**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雒新栋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雒新栋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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