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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牛有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景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退还张**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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