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牛有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景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退还张**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