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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曾**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退还上诉人李**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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