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6元,由原告李**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段**与被告温**限公司、温州**程公司驻西北工程处、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温州**限公司、温州**程公司驻西北工程处、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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