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柴**与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柴**与被执行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吕*给付申请执行人柴**执行款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交来执行款511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5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执行款4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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