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月5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姚**执行款本金42000元,利息4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7元、执行费592元,总计47299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自本通知送达后3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魏**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在(2015)会执字第139号案中对被执行人魏**名下位于会宁县会师镇住宅楼一套予以查封。另查,被执行人魏**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杜生道再未提供出被执行人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14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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