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靳*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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