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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民间借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陈相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法院(2013)兰民三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其没有看到过涉案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的实际内容,有其签名捺指印的这些材料均是焦天与陈**为诈骗而伪造的,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伪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张**承担焦天所借款项清偿责任的事实,均依据被申请人陈**向法庭提交的有张**签名捺指印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承诺书为证据,通过审查形成该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内容与生活常理相符,证据之间并无矛盾之处,且与张**的陈述基本吻合,认可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并以此定案,证据确实、充分。张**的否认承担担保清偿责任的辩解理由,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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