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乔*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追加第三人姚**为该案被执行人,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故依法缺席举行听证会。经查,第三人姚**和王*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的发生是由于王*将梁**信用卡上的钱透支给姚**的车加油,后王*找到证人郭**,让其找一个有钱人将其透支的梁**卡上的钱还上,经郭**介绍,乔*将梁**名下的卡上的钱还清。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姚**应依法对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姚**为本案被执行人,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乔*清偿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银**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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