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崔**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9月16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三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崔**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应付申请执行人王**、崔**执行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1025元。被执行人李**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崔**执行款30000元,剩余执行款10000元,被执行人李**、李**至今未付。经查,被执行人李**、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崔**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2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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