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2月29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执行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合计51175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四查”:李**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虽有工商登记,即为独资的甘肃财**责任公司,但该公司实际不存在;李**名下登记有财产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车号为甘JExxxx,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该车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亦未提出评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7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