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给付执行款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因长期下落不明,其既无固定收入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