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以被告马*、司*下落不明,又提供不出具体的送达地址,待二被告出现后再另行起诉,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