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丕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闫丕烈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2)会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8000元,案件执行费7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系会宁县高级职业中学教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中国建设**会宁支行为xxxxxxxx账号上的工资收入。征询申请执行人闫丕烈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恢字第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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