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李**、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李**、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执行款4188.32元,承担执行费590元,被执行人党**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在中国**宁县支行的存款,因被执行人李**会宁县**管理中心教师,每月领取工资3111.5元(未算每月所扣绩效工资570元、每月医疗保险61.3元、每季度住房公积金654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李**在中国农业**会宁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228481220749566611及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直至冻结42471.32元为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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