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被告孙**现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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