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王**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215000元,支付利息157000元,共计37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24元、执行费5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系会宁县农机局职工,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在银行的存款。现由于本案执行标的额大,冻结、扣划期限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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