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月7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乔*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执行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总计20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自本通知送达后3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乔*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执行中,乔*已给付执行款3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除乔*已给付执行款3000元外,剩余执行款17200元(执行费200元),乔*于2015年10月开始,每月按月底之前给付15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7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