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我院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王*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13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元、申请执行费10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两次履行义务6000元,之后双方就剩余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执行款7500元及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12月底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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