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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李**与被申诉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庆中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25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甘检民抗字(2013)第5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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