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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申字第706号马**因与被申请人高秉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高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民法院(2013)兰民三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既然对一审认定的“2012年6月2日,马**向高秉文所出具的欠条中的具体欠款数额为89300元,应属对2012年5月28日欠款数额的变更和确认”的事实予以确认,而被申请人又认可89300元已支付,但却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120000元,系严重逻辑错误。二审判决未查明120000元欠条与89300元欠条是否存在关系,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120000元,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法院审判组织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判决是否存在逻辑错误问题。二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而一审认定的事实主要是两张欠条的内容。经审查,一审关于“2012年6月2日,马**向高秉文所出具的欠条中的具体欠款数额为89300元,应属对2012年5月28日欠款数额的变更和确认”的论述,是在裁判文书的论理部分针对两张欠条所作出的分析判断,二审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认两张欠条的内容,并非对一审的论理部分予以确认,二审判决在论理部分对两张欠条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不存在认定事实上的逻辑错误。

关于马**与高秉*是否存在120000元借款后的问题。按照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客观情况,债权人持有债务人的欠条等借据,如债务人已偿还,债务人应收回该借据。本案中,高秉*持有马**的借据,马**没有证据证实确已偿还该款项,故二审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判决由马**给付高秉*120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二审是否存在审判组织不合法,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经阅卷审查,二审审判组织合法,程序正确,且马**没有举证证明审判组织不合法,此再审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保川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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