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3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无法查找,且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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