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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提出执行申请后,我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执行款117000元,并承担案件费2001元、案件执行费655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赵*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于2015年4月9日裁定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的甘Dxxxx号起亚牌小轿车一辆。2015年11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同意被执行人王**拖欠其款的有关人员起诉后,在执行过程中优先将执行款支付与申请执行人赵*)。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赵*,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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