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长期下落不明,既无固定收入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5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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