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宫希合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宫**与被执行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宫**借款共计40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唐**主动履行了25000元,余款15100及利息828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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