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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执行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未履行义务。本院经过财产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会宁县**村委会和被执行人宋**所在社的邻居证明,被执行人宋**外出已多年,具体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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